我单位于2025年8月21日对当事人梁家合在清城区源潭镇台前居委会长埔村“公太山”(土名)野外违规用火一案作出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》(清城源行催〔2025〕8号)。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现予公告送达,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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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
2025年8月27日
附件: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(清城源行催〔2025〕8号).doc